行至岁末,久违的烟火气重回中国大地。回望2022,地球在动荡中运转,人类在负重下前进。365个日夜,历史见证了美丽与神奇,也目睹着危机与转机。《易经》有言,“元亨利贞”,昨日疫情的“至暗时刻”不应遗忘,冬去春来的明天值得期待。
2023,如何“贞下起元”?
一曰美美与共,推动文明交流互鉴。
文明之美,无问东西。2022年堪称“体育大年”,年初的冬奥会让北京再次惊艳世界,年底的世界杯让世人重新认识了卡塔尔。令人难忘的是,谷爱凌实力圈粉的同时,羽生结弦在遗憾中退隐;球王贝利弥留之际,见证了梅西率队举起大力神杯。这些瞬间,正因全世界观众的共享而定格成经典,人类的共情在体育世界中历久弥新。
透过体育这扇窗,可洞见文明久久不息的火光。鸟巢上空“天下一家”(One World One Family)的焰火,诉说着中华文明的博爱与包容;海湾球场内“此刻即所有”(Now is All)的口号,抒发出阿拉伯文明对人类团结的呼吁。顾拜旦歌颂体育“在各民族间建立愉快的联系”“使全世界的青年学会相互尊重和学习”,在文明冲突论时有所闻的今天,“现代奥林匹克之父”的箴言仍具启示意义。
二曰求同存异,共同应对危机挑战。
止战之殇,呼唤和平。2022年的欧洲大陆,随乌克兰危机爆发而笼罩于阴霾之下。但北约东扩的脚步并未停顿,能源问题更雪上加霜。在全球化早已使各国“你打喷嚏我感冒”的今天,欧洲的凛冬已然波及世界。
人类共居小小寰球之上,战争危机、气候变化、粮食安全、难民问题等接踵而至,唯有抛开区分求共对,方能克难前行。世界总人口已逾80亿,为子孙后代计、为永续发展谋,人类文明才能在地球上创造下一个辉煌。
三曰团结合作,集中精力聚焦发展。
未来之路,携手前行。2022年的世界经济,在百年变局叠加世纪疫情的背景下疲态尽显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连续4次下调世界经济增速预期,除少数东南亚国家仍有上升外,世界上绝大部分经济体都出现较大幅度回落。
眼下,中国历经一千多个日夜后进入防疫新阶段。许多被迫按下“暂停键”的行业陆续回归,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重拾希望,正如多家机构预测,2023年中国经济发展的底气更足、韧性更强、后劲更大。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,中国将为世界释放更多确定性,注入更多正能量。
过去三年,对于中国和世界都是异常艰难的。经此一“疫”,人们当更坚强。2023,愿人们在交流互鉴中,共享文明多样的芬芳;在求同存异中,共对地球面临的挑战;在团结合作中,共赴人类美好的未来。(完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 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 [责编:天天中] 阅读剩余全文() ![]() 天成彩票地图 |